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0年度,11號
TPDV,110,勞簡,11,2021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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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永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昀瑄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
由,併應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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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