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0年度,153號
TPDV,110,勞專調,153,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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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山達基教會(首都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英辰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郭蘭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按原告
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
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提出起訴狀,未一併提出財團法人山達基教會(
首都中心)之合法相關登記資料,以資證明被告有民事訴訟法第4
0條所規定之當事人能力,亦未提出吳英辰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
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一陳併報郭
蘭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依陳報送達地址補正起
訴狀繕本份數,以利訴訟文書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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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