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許少瑜
相 對 人 亞興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0年4月28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第2、3項關於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6,000 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4月28日 經臺北市政府委託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雙 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96,000元(含109年12月份、110年1、2月份工資),並應於 110年5月5日給付,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 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 解成立如前述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 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內頁為證,則聲請人以相 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