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4號
TPDV,110,亡,24,202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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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慕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丁張文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丁張文媺(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於民國92年10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丁張文媺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丁張文媺為民國0年00月00日生,自8 9年10月11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在案,迄今仍未尋獲,已屆 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對其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報失蹤人 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失蹤人自89年10月11日起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業 經本院於110年3月19日裁定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等情,有本院110年度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本院公示催告 公告、網路公告證書在卷可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 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 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 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 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失蹤人自前述失蹤時起,計至92年10月11日已屆滿3年,自 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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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