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臨時管理人 吳逸軒律師
上 訴 人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上訴人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順甄
送達代收人 翁鵬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4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摩莎 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 、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9日分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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