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李昱葳律師
卓素芬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