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31號
TPDV,109,建,31,2021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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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騰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紘萱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賴可欣律師
被 告 徐孟麟

趙台偉即弘舍家事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蕭盛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
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新臺幣肆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第5頁至第13頁,已認定原告得請求 之款項共計為48萬元,惟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 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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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