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張孫瓏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孫玲華(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於民國89年5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孫玲華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孫玲華之胞姊,孫玲華於民 國82年5月15日失蹤,時年29歲,生死不明迄今,為辦理父 母遺產繼承事宜,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 件登記表為憑,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勞健保資料、入出境資料 結果核閱無訛,且查無孫玲華領取新式國民身份證記錄及治 喪資料,有臺北市信義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 覆資料在卷可稽,並經聲請人、證人孫黛莉到庭陳述詳實。 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月13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 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孫玲華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孫玲華於失蹤屆滿7年之89年5月15 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孫玲華死亡, 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錄相關法條
一、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 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 死亡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