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保固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29號
TPDV,108,建,129,2021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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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勁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
程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04月16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
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4萬5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31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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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