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7年度,30號
TPDV,107,原訴,30,2021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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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諶鴻達

被 告 徐紫祥
徐紫玲
徐健一
徐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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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