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323號
TPDM,110,訴,323,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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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米棋




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米棋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米棋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 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之罪嫌提起公訴,本 院訊問被告後,其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其犯 罪嫌疑重大。被告除本案外另有竊盜案經通緝之紀錄,復其 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 認有逃亡之虞。且斟酌被告自稱本案犯罪動機係因家族及一 統徵信社聯合迫害所致,而仍認為有反覆實施放火罪之嫌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第101 條 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10年4月1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
二、經查,經本院於110年7月9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前開犯 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其犯罪嫌疑仍然重大。再辯護人已 聲請鑑定被告有無刑法第19條所定之減刑事由,是本案尚待 被告配合醫院鑑定。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罪,輔以被告前曾因案遭通緝,依人趨吉避凶之天性,有 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具逃亡之動機,而阻礙本案後續審判程序 順利進行之虞。況被告仍堅稱本案動機為其家族擬對身為法 定繼承人之被告謀財害命,報警無用方放火洩憤。且一統徵 信社及其家族於其體內植入竊聽器並打針使之骨質疏鬆,跌 倒易骨折。是其對一統徵信社、家族成員仍具有一定敵意, 仍有反覆實施放火罪之虞,是本院先前諭知之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等羈押 原因仍存在,被告所涉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嫌,其 危險性甚高,如經延燒,恐致重大之人身安全、財產損害。 是現階段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逕以責付或其他強制處 分代替,爰裁定自110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曾育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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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