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皓哲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許復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
證金及利息(110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皓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皓哲前因受刑人即被告許復竣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 ,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之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揭 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並由 具保人於民國109年1月17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 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撤銷原判決 另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940號判決 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歷審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判決確定後 ,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被告亦 未在監或在押,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 報告書、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 上開前案紀錄表可參。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 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案執 行,亦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可憑
,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