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105號
TPDM,110,聲,1105,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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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建旗



選任辯護人 李奇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
1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建旗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被告側錄、偽造盜刷他人信用卡之事實,業據其坦承不諱, 核與被告之配偶溫容榮、告訴代理人賴源俊陳思樺陳亮 凱、簡宏聖廖柏彥、張鈞翔、陳禹伸王彥勳李誠益董承志陳蓓琳之證述相符,並有通訊監察資料、進口報關 資料、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行動電話基地臺位址調閱資料 、本案遭側錄偽造而盜刷之信用卡交易簽單、爭議款處理申 請書、扣案偽造信用卡、空白卡片、信用卡側錄相關設備等 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4條第1項意圖供 偽造信用卡之用,而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收受及交付電磁紀 錄、第201條之1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信用卡、第201條 之1第2項行使偽造信用卡、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 書、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既、未遂等罪嫌,犯罪 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 ,而於110年5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綜合全案情形,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雖未消滅,然若課予被 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 ,而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 必要。衡酌被告犯罪情狀、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 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 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被告戶籍 地「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 、第5項、第93條之6,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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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