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子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862
號、15103、17585、18225、187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子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2至編號8),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子淳明知其非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雄獅旅行社 )之員工,亦無為他人訂購旅遊行程之真意,然因自身財務 狀況不佳,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 取財犯意,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7年10月間,陳佩君透過友人林沛締結識洪子淳,因 林沛締曾向洪子淳買過特價之旅遊行程,陳佩君遂詢問洪子 淳相關優惠行程,洪子淳竟向陳佩君佯稱:其係雄獅旅行社 員工,可以優惠價格出售旅遊行程云云,致陳佩君陷於錯誤 ,接續向洪子淳訂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旅遊行程,並於附 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某處,接續刷卡或匯款至洪 子淳指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銀行帳戶。陳佩君匯款及刷卡 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36萬9,096元。㈡、於107年11月至12月間,洪子淳利用不知情之陳佩君向他人佯 稱可出售價格優惠之旅遊行程云云,致陳佩君之友人陳智維 、黃于倢、蔡旻紋陷於錯誤,分別透過陳佩君向洪子淳購買 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旅遊行程,陳智維、黃于倢、蔡旻紋 並分別於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某處,匯款至 洪子淳指定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所示之銀行帳戶。㈢、於107年11月間,洪子淳經由友人介紹與李杰峰結識,洪子淳 向李杰峰佯稱其為雄獅旅行社員工「葉小姐」,可代客戶訂 購優惠之旅遊行程云云,致李杰峰陷於錯誤,向洪子淳購買 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旅遊行程,並在其新北市住處,於附表 編號5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洪子淳指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銀 行帳戶。
㈣、於107年11月間,洪子淳經由李杰峰介紹與劉奇峰結識,洪子 淳向劉奇峰佯稱其為雄獅旅行社員工「葉小姐」,可代客戶 訂購優惠之旅遊行程云云,致劉奇峰陷於錯誤,購買如附表 編號6示旅遊行程,並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時間,在其基隆市 住處,接續匯款或刷卡至洪子淳指定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銀 行帳戶。劉奇峰匯款及刷卡金額共計17萬7,650元。㈤、於107年11月間,洪子淳經由李杰峰介紹與簡沛緹結識,洪子 淳向簡沛緹佯稱其為雄獅旅行社員工,可代客戶訂購優惠之 旅遊行程云云,致簡沛緹陷於錯誤,購買如附表編號7示旅 遊行程,並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間,在其臺北市住處,接 續匯款至洪子淳指定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銀行帳戶。簡沛緹 匯款共計5萬5,085元。
㈥、於107年12月間,陳毓荃經由友人介紹與洪子淳結識,洪子淳 向陳毓荃佯稱其為雄獅旅行社員工,可代客戶訂購優惠之旅 遊行程云云,致陳毓荃陷於錯誤,向洪子淳購買如附表編號 8所示之旅遊行程,並在其臺北市住處,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 時間,匯款至洪子淳指定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銀行帳戶。㈦、嗣因洪子淳未依約訂購旅遊行程,經上開之人要求退款,洪 子淳多次藉故推託不退款,始知悉受騙,而報警處理。二、案經陳佩君、陳智維、黃于倢、蔡旻紋、李杰峰、劉奇峰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簡沛緹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正第二分局,陳毓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 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洪子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已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 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 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陳佩君於偵訊中之指述(108年度偵字第13862號卷第39 1至394頁)、證人即告訴人陳智維、黃于倢、蔡旻紋委託告 訴人代理人於偵訊中之指述(108年度偵字第13862號卷第32 3頁、第379頁、108年度偵字第15103號卷第239頁)、證人 即告訴人劉奇峰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訴(108年度偵字第151 03號卷第21至24頁、第84頁,108年度偵字第18735號卷第33 至35頁,108年度偵字第13862號卷第376頁、第391頁、第43 7頁,108年度偵字第15103號卷第239頁)、證人即告訴人李
杰峰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訴(108年度偵字第17585號卷第13 頁至17頁、第27頁至29頁,108年度偵字第13862號卷第376 至377頁、第391頁、第436頁)、證人即告訴人簡沛緹於警 詢、偵訊中之指訴(108年度偵字第18735號卷第9頁至第13 頁、第15頁,108年度偵字第13862號卷第378至379頁,108 年度偵字第15103號卷第239頁)、證人即告訴人陳毓荃於警 詢、偵訊中之指述(108年度偵字第18225卷第29至31頁,10 8年度偵字第13862卷第377至378頁)相符,並有上開告訴人 如附表所示之匯款、刷卡紀錄(卷存頁碼見附表)、被告與 告訴人陳佩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8年度偵字第13862 號卷第73至137頁)、告訴人陳佩君提出其與暱稱「陳導遊 」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08年度偵字第13862號卷第13 9頁至第251頁)在卷可憑,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而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即如附表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佩君施用詐 術而騙取如附表編號2 至4所示告訴人陳智維、黃于倢、蔡 旻紋之旅遊團費,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就附表編號1、6、 7所示之告訴人陳佩君、劉奇峰、簡沛緹,各係起因於同一 詐欺之包括計畫,在短時間內陸續詐取數次金錢之交付,均 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 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未思以正途 賺取金錢以清償個人債務,謀一己私利,利用附表所示之告 訴人之信任,向告訴人傳遞不實之旅遊資訊,詐取告訴人繳 交之旅遊費用,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另考量被告犯 後雖坦承犯行,但僅賠償告訴人陳佩君15萬元、告訴人劉奇 峰8萬元,均不足以彌補其等所受之損害金額,被告對其餘 告訴人所受損害則分文未償,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 前科素行,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目前在餐廳工作,月收入 約2萬元、未婚、有1名子女需扶養、經濟狀況不佳等生活狀 況,以及本件所犯8罪詐得款項高低有別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2至8部分( 即得易科罰金部分),各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
㈢、定應執行刑
又按行為人所犯數罪,應予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刑時,因 數罪併罰旨在綜合斟酌行為人所為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
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刑法矯正之必要與妥當性,由 法院依法於宣告罪刑之際,於法律限度內,決定行為人所犯 數罪之整體國家具體刑罰權範疇,以符罪刑相當性之要求。 從而,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期時,應再次對行為人之罪責要 素重為檢視,並慎重考量其潛在性之人格特質,及與刑罰手 段加諸其身之刑事政策妥為裁量。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 編號2至8所示之7罪,犯罪時間集中在107年11月至12月之間 ,另考量刑罰手段相當性原則,並綜合上開各顯在性之客觀 情狀判斷,並參酌本件被告前揭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後段所示,併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 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
㈠、被告對告訴人陳佩君詐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款項共計1,36萬9, 096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因被告事後已返還 告訴人洪子淳15萬元,有協議書1份在卷可憑(108年度偵字 第13862號卷第279頁),經扣除上開金額後,被告之犯罪所 得應為121萬9,096元,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對告訴人劉奇峰所詐得如附表編號6所示款項共計17萬7, 65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然因被告事後已返 還告訴人劉奇峰8萬元,業據告訴人劉奇峰於偵訊中陳述在 卷(108年度偵字第13862號卷第376頁),經扣除上開金額 後,被告之犯罪所得應為9萬7,650元,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對陳智維、黃于倢、蔡旻紋、李杰峰、簡沛緹、陳毓荃 詐得之金額如附表編號2、3、4、5、7、8所示,為被告各次 詐欺犯行所獲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各次詐欺犯行項下宣告沒 收(詳附表),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提起公訴,檢察官凃永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轉帳日期 行 程 主 文 證據出處 金額 轉入帳戶 1 陳佩君 107.10.8 馬爾地夫四人份 (商務艙機票和飯店) 洪子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零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偵13862卷第21、23頁 10萬元 渣打商銀信義分行 00000000000000(明金成) 107.10.9 馬爾地夫四人份 (商務艙機票和飯店) 108偵13862卷第25、27頁 6萬元 渣打商銀信義分行 00000000000000(明金成) 107.10.19 馬爾地夫白馬莊房間升等費 108偵13862卷第33頁 6萬元 渣打商銀信義分行 00000000000000(明金成) 107.10.19 峇里島四人押金 108偵13862卷第35頁 3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葉諺謙) 107.11.17 日本行押金 108偵13862卷第31、139-145頁 28萬5,215元 刷卡 (美國運通卡000000000000000) 107.11.19 歐洲六人商務艙機票及八天七夜酒店第一筆款 108偵13862卷第37、161頁 10萬9,000元 新豐山崎郵局 00000000000000(葉諺謙) 107.11.29 峇里島四人房升等費用 108偵13862卷第39、41頁 6萬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107.11.29-30 日本自助行機加酒四人一套共五套 108偵13862卷第43-47頁 7萬9,0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107.11.30 大溪地四人機加酒團費第一筆 108偵13862卷第49頁 1萬5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107.12.2 大溪地四人機加酒團費第二筆 無 5萬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107.12.4 歐洲機票定金 108偵13862卷第61、205頁 5萬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107.12.5 日本星野奢華四人團費 108偵13862卷 第63、187頁 5萬8,5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107.12.8 歐洲六人商務艙機票及八天七夜酒店第二筆款 108偵13862卷第67、191-193頁 19萬9,9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107.12.9 馬爾地夫四人份(商務艙機票加飯店) 108偵13862卷 第69頁 21萬6,981元 刷卡 (中國信託卡0000000000000000) 2 陳智維 107.12.3 港澳團機加酒四人一組買三送一 洪子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偵13862卷第55、57、177-181頁 7萬9,5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3 黃于倢 107年12.2 芬蘭團費 洪子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偵13862卷第171、173、233頁 10萬9,9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4 蔡旻紋 107.12.4 韓國團費 洪子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偵13862卷第59、177頁 3萬5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5 李杰峰 107.11.21 歐洲團 洪子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偵17585卷第31頁 2萬5,000元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山富旅行社) 6 劉奇峰 107.11.21 日本北海道 洪子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偵15103卷第33頁 2萬4,900元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山富旅行社) 107.11.23 108偵15103卷第27、35頁 3萬元 渣打商銀 00000000000000(賴岳伸) 107.11.23 108偵15103卷第27、35頁 2,500元 渣打商銀 00000000000000(賴岳伸) 107.11.24 無 12萬250元 刷卡 (玉山銀行卡0000000000000000) 7 簡沛緹 107.11.20 日本自由行 洪子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零捌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偵18735卷第71、73、137頁 1萬4,985元 彰化銀行新店分行 00000000000000(林秀蘭) 107.11.21 108偵18735卷第115-121、137頁 2萬9,100元(現金存款)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施欣君) 107.11.21 108偵18735卷第89-95、137頁 1萬1,000元(現金存款)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林妙穎) 8 陳毓荃 107.12.18 日本大阪 洪子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偵18225卷第45、66頁 2萬6,5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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