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129號
原 告 AW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W000-S0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訴訟代理人 AW000-S0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邱紹榕(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
審訴字第5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 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47號判 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AW000-Z000000000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