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33號
TPDM,110,單聲沒,133,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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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照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
110年度執聲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短袖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照政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3102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109年7月22日確定,並於110年7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 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短袖上衣1件為仿 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按侵害商標權 、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 度偵字第1310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7月22日確定,並 於110年7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 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查。㈡、又扣案之短袖上衣1件所示之商標,乃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 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 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 卷可參(見109年度偵字第13102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47 頁);且扣案之短袖上衣1件經鑑定結果:商品領口位置處 乃欠缺原廠真品之品牌主要標籤及專用吊卡、商品腰際位置 處所附加之產品資訊標籤顯與原廠真品不相符、商品來源不 明等情,有商標權人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仿冒商品 照片及固喜歡固喜公司之委任狀1份(見偵卷第45頁、第59 頁、第53頁、第49頁)存卷可憑,是堪認扣案之短袖上衣1 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 聲請人依商標法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即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啓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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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