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439號
TPDM,110,單禁沒,439,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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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允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黃色手榴彈造型錠劑壹粒(驗餘淨重零點貳叁捌零公克)、桃紅色燈塔造型錠劑壹粒(驗餘淨重零點貳伍肆叁公克)、白色微黃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肆柒玖捌公克)、黃綠色乾燥菸草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貳陸陸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 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經查: 本件扣案之黃色手榴彈造型錠劑1粒(驗餘淨重0.2380公克 )、桃紅色燈塔造型錠劑1粒(驗餘淨重0.2543公克)、白 色微黃結晶1袋(驗餘淨重0.4798公克)、黃綠色乾燥菸草 塊1袋(驗餘淨重0.2669公克)經鑑定結果,分別為含有第 二級毒品PMA、MDMA、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之成份,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依上開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吸 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依上 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 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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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