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405號
TPDM,110,單禁沒,405,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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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育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育宏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4月15日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15 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6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 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該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92 3001100號鑑定書可稽(新北毒偵字卷第49頁),應屬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庭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大麻1球(淨重0.92公克、驗餘淨重0.9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1100號鑑定書(新北毒偵字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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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