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50號
TPDM,109,金訴,50,2021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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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逸穎



義務辯護人 李路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
字第1253號、第1405號、109年度偵字第1102號、第1105號、第3
201號、第4560號、第5535號、第6078號、第8279號、第16060號
、第18496號、第23104號、第24079號、第24080號、第24293號
、第26301號、第26302號、第26303號、第26361號、第27898號
、第27899號、第27900號、第27901號、第27902號、第27903號
、第27904號、第2887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3號、
第3300號、第14248號、109年度偵字第31261號、第3178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逸穎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條件賠償被害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逸穎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號4樓之5,下稱時尚美人公司)負責人(該公司董事 陳怡靜、a○○,監察人梅絲琁所涉罪嫌,均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另行簽結),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竟基於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由陳逸穎自行設計投資方案,自民國 107年2月起,至108年10月16日時尚美人公司結束營業時止 ,透過FACEBOOK網頁廣告、時尚美人公司官方LINE帳號、電 話、簡訊行銷,及於臺北、臺中、高雄等地之連鎖加盟展、 創業加盟展、美食加盟展、婦幼用品展等展場設攤舉辦說明 會等方式,由旗下劉瑀安(原名:劉玟妤)、賴明煜、葉亦 軒、蕭亦昊、吳竹菁、蕭佑頻、鄭世敏范哲偉何維倫林怡欣王德智(劉瑀安、賴明煜、葉亦軒、蕭亦昊、吳竹 菁、蕭佑頻、鄭世敏范哲偉何維倫林怡欣王德智



涉罪嫌,均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中)、費 文亨(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周廉錚、許寧心、豹永宸等多名時尚美人公司人員招攬、鼓 吹不特定民眾加入時尚美人購物商城「金鑽方案系統(下稱 金鑽方案)」,其方式為:時尚美人公司與各參與金鑽方案 之投資民眾約定1至2年為期,期滿後如未提出書面解除契約 ,則自動延展1至2年;投資民眾依約應繳交「保證金」即投 資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且金鑽方案投資民眾須提供渠 等在時尚美人網路商城、露天拍賣、PCHOME個人商城、蝦皮 購物等網站個人頁面之帳號、密碼予時尚美人公司,再由時 尚美人公司專責代操人員於各該頁面代為刊登上架商品;遇 有消費者於商品頁面下訂者,時尚美人公司專責代操人員便 依消費者訂單內容,在時尚美人官方網站(網址:www.beau ty88.com.tw)後臺向供應商下訂,通知投資民眾自行在時 尚美人公司網站後臺結帳,另供應商則依時尚美人公司人員 指示方式寄送商品,於消費者交易完成取得商品後,由時尚 美人公司扣除相關營運成本費用後,另定期結算、核撥若干 「獲利」(即投資民眾之投資報酬)予投資民眾,且不論投 資民眾之網路商場經營狀況優劣,時尚美人公司均保證各投 資民眾每3個月可領取「獲利」6,000元以上,時尚美人公司 將按季撥付以上「獲利」款予投資民眾,另時尚美人公司於 金鑽方案契約期滿後,將全數退還投資民眾原繳付之保證金 20萬元(部分投資民眾尚另行支付1至2萬元不等之「系統設 定費」、「系統開通費」、「手續費」,此款項期滿不退) ,相當於年報酬率6.79%至12.55%(計算詳如附表4所示), 時尚美人公司即以此方式鼓吹、招攬不特定多數民眾加入投 資以吸收資金,使如附表2所示之投資民眾,經時尚美人公 司業務鼓吹、推銷後,遂簽約加入「金鑽方案」並支付20萬 元保證金投資款,時尚美人公司因而吸收如附表2「交易資 料-投資金額」欄所示之資金共計2,665萬1,000元。嗣因時 尚美人公司倒閉,無力支付投資人獲利及返還保證金,投資 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發及報警處理,因而 查悉上情。
二、案經y○○、甲己○○(原名:甲庚○○)、B○、黃芷榕、黃○○、f ○○、丙○○、H○○、I○○、p○○、壬○○、丑○○、地○○、甲○○、N○○ 、己○○、U○○、庚○○、甲丙○○、v○○、酉○○、r○○告發,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信義分局、南港分局、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暨T○○告 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暨亥○○、玄○○、宇○○、S○○、u○○、k○○告發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 轉,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甲乙○○告 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內湖分局報告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新竹市警察局 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陳庭嬅、趙子翔告發,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 ,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送併辦。 理&nbs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 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 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而所謂「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係指依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 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 ,加以綜合判斷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業據被 告陳逸穎及其辯護人就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1 第155頁,卷目代碼詳如附表5《卷目代碼對照表》所示),本 院並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是被告於訴訟 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本院審酌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資料 ,其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核屬適當,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 文。本院審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資料,其製作時之 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 聯性,又當事人就其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見本院卷1第1 55頁),本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亦均有證據能力。貳、犯罪事實之認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1第155頁,本院卷2第23頁、第84頁),核與證人葉亦軒於 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64頁至第67頁,H4卷第7頁至第10 頁,併辦2-7卷第106頁至第113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D1卷第464頁至第468頁,併辦2-7卷第139頁至第142頁 )、證人賴明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78頁至第80頁, 併辦2-7卷第116頁至第123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 併辦2-7卷第145頁至第149頁,D1卷第469頁至第472頁)、 證人胡心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104頁至第106頁)及 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472頁至第473頁)、證人黃 資芳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379頁至第384頁)、 證人高玫緹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331頁至第333 頁)、證人廖韋佳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331頁 至第333頁)、證人黃嘉珍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 第643頁至第646頁)、證人鍾仕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 第117頁至第119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53 頁至第256頁)、證人B○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4卷第5 頁至第6頁,B12卷第41頁至第43頁,併辦2-8卷第61頁至第6 4頁)、證人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4卷第5頁至第 6頁,B12卷第95頁至第97頁,E1卷第17頁至第19頁)、證人 林啟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4卷第5頁至第6頁,B12 卷第121頁至第124頁)、證人N○○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見A14卷第5頁,B12卷第219頁至第222頁)、證人E○○於警詢 時之證述(見B11卷第11頁至第13頁)、證人O○○於警詢時之 證述(見B11卷第53頁至第57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D2卷第178頁至第180頁)、證人n○○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 11卷第101頁至第105頁)、證人y○○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 卷第165頁至第167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A2卷第29 頁至第31頁)、證人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11卷 第5頁,B11卷第227頁至第229頁)、證人宇○○於偵查中經具 結之證述(見J3卷第65頁至第66頁)、證人亥○○於偵查中之 證述(見J1卷第121頁至第122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J6卷第41頁至第43頁)、證人甲乙○○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 述(見G2卷第109頁至第112頁)、證人己○○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見A7卷第49頁至第50頁,A15卷第5頁)、證人甲○○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13卷第5頁至第6頁,A17卷第75 頁至第78頁)、證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7卷第35頁 至第39頁)、證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7卷第115頁至 第117頁)、證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7卷第167頁至 第176頁)、證人P○○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0卷第11頁至第1 5頁,併辦2-8卷第27頁至第31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D2卷第91頁至第93頁)、證人z○○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0 卷第69頁至第75頁)、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0卷第 113頁至第121頁)、證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0卷第14 5頁至第147頁)、證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0卷第203 頁至第205頁)、證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11頁至 第13頁)、證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53頁至第57 頁,併辦2-6卷第285頁至第289頁)、證人x○○於警詢時之證 述(見B9卷第79頁至第80頁)、證人R○○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B9卷第105頁至第107頁)、證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 9卷第147頁至第151頁)、證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8 卷第11頁至第13頁)、證人q○○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8卷第6 3頁至第67頁)、證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8卷第95頁至 第101頁)、證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8卷第145頁至第 149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 卷第615頁至第616頁 )、證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3卷第9頁至第11頁)、證 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6卷第9頁至第13頁)、證人申○○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9卷第9頁至第12頁)、證人宙○○於警 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351頁至第355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 證述(見K3卷第33頁至第34頁)、證人u○○於偵查中經具結 之證述(見J6卷第21頁至第23頁)、證人k○○於偵查中經具 結之證述(見D2卷第71頁至第73頁)、證人j○○於偵查中經 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206頁至第208頁)、證人o○○於偵查 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78頁至第180頁)、證人J○○於 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78頁至第180頁)、證人癸 ○○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73頁至第74頁)、證人 A○○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證人卯○○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證人V○○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09頁至第11 0頁)、證人甲辛○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206頁 至第208頁)、證人t○○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7 8頁至第180頁)、證人丁○○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



第112頁至第113頁)、證人何潤盈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D2卷第113頁至第114頁)、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C10卷第7頁至第9頁)、證人辰○○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D2卷第75頁至第76頁)、證人S○○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D2卷第206頁至第208頁)、證人玄○○於偵查中經具結之 證述(見D2卷第206頁至第208頁)、證人T○○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見A9卷第57頁至第59頁,F1卷第9頁至第10頁、 第203頁至第204頁)、證人w○○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9卷第1 09頁至第111頁)、證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9 卷第6頁、第163頁至第172頁)、證人I○○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見A9卷第6頁、第225頁至第232頁)、證人p○○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證述(見C2卷第107頁至第109頁,A9卷第6頁、 第255頁至第263頁,併辦2-6卷第131頁至第136頁)、證人 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9卷第6頁、第291頁至第29 9頁)、證人s○○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319頁至第320頁 )、證人甲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431頁至第433頁 ,併辦2-8卷第77頁至第81頁)、證人H○○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見A7卷第79頁至第92頁,A9卷第6頁,併辦2-6卷第14 3頁至第148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335 頁至第341頁)、證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7卷第235頁 至第239頁,併辦2-6卷第183頁至第186頁)及偵查中經具結 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335頁至第341頁)、證人h○○於警詢 時之證述(見A7卷第289頁至第291頁)、證人f○○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證述(見A5卷第5頁,A7卷第351頁至第354頁)、 證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7卷第13頁至第18頁)、證人 Z○○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4卷第27頁至第32頁)、證人g○○於 警詢時之證述(見C4卷第61頁至第63頁)、證人i○○於警詢 時之證述(見C4卷第89頁至第90頁)、證人U○○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見B14卷第5頁至第6頁,C22卷第27頁至第28頁 )、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12卷第9頁至第11頁)、 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5卷第39頁至第43頁)及偵 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41頁至第143頁,B15卷第48 頁至第49頁)、證人甲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1卷第25頁 至第27頁)、證人v○○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併辦2-8卷 第45頁至第48頁,B17卷第5頁至第6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 證述(見D2卷第317頁至第318頁)、證人l○○於警詢時之證 述(見H3卷第1頁至第3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K6卷 第27頁至第28頁)、證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H1卷第1 頁至第3頁)、證人甲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H2卷 第1頁至第2頁,K2卷第27頁至第29頁)、證人酉○○於偵查中



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305頁至第306頁)、證人Q○○於警 詢時之證述(見C2卷第81頁至第83頁)、證人W○○於警詢時 之證述(見C2卷第135頁至第137頁)、證人甲己○○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證述(見C2卷第155頁至第159頁,A10卷第5頁至第 6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A10卷第39頁至第42頁)、 證人X○○於偵查中之證述(見A10卷第5頁至第6頁)、證人r○ ○於偵查中之證述(見B19卷第5頁)、證人m○○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見F1卷第199頁至第201頁,F2卷第19頁至第22頁 、第133頁至第134頁)、證人L○○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見F2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121頁至第123頁、第134頁)、 證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F2卷第23頁至第27頁)、證人 甲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1-2卷第9頁至第13頁)及偵 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併辦1-2卷第125頁至第126頁)、證 人張任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191頁至第194頁 )、證人彭郁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4卷第49頁至第5 3頁)、證人胡奕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163頁 至第166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335頁 至第341頁)、證人梁嘉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 219頁至第224頁)、證人高招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 6卷第247頁至第251頁)、證人許淑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併辦2-6卷第297頁至第300頁)、證人湯崴婷於警詢時之證 述(見併辦2-8卷第17頁至第20頁)、證人陳庭嬅於偵查中 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7頁至第8頁、併辦2-7卷第159頁至 第160頁)、證人吳嘯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3卷第15 頁至第17頁)、證人梅絲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6卷 第21頁至第25頁,D1卷第592頁至第593頁)、證人陳怡靜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6卷第35頁至第39頁,D1卷第590 頁至第591頁)、證人a○○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6卷第 49頁至第52頁,D1卷第591頁至第592頁)、證人林怡欣於警 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92頁至第94頁)、證人呂姿佑於警詢 時之證述(見A6卷第389頁至第393頁)、證人劉明珠於警詢 時之證述(見A7卷第5頁至第8頁)、證人王德智於警詢時之 證述(見A9卷第44頁至第46頁)、證人黃淑芬於警詢時之證 述(見B8卷第43頁至第45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 卷第597頁至第598頁)、證人黃芷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見A4卷第5頁至第6頁,B12卷第73頁至第75頁)、證人何 維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C2卷第48頁至第49頁,併辦 2-7卷第94頁至第101頁、第133頁至第137頁)、證人王鐙鋒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5卷第9頁至第14頁)、證人陳璿旭於 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153頁至第155頁)、證人陳乃綾於



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157頁至第159頁)、證人蕭文婷於 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65頁至第267頁)、證人陳 冠如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73頁至第274頁)、 證人林芸安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73頁至第274 頁)、證人吳宗謚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74頁 至第276頁)、證人徐孔祥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 第353頁至第355頁)、證人洪瑋欣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D1卷第371頁至第374頁)、證人黃品慈於偵查中經具結之 證述(見D1卷第483頁至第484頁)、證人蕭亦昊於警詢時之 證述(見C2卷第10頁至第12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 D1卷第489頁至第491頁)、證人羅婕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述(見G1卷第6頁至第8頁、第63頁至第64頁)、證人朱瑜鈞 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29頁至第130頁)、證人 葉春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D2卷第163頁)及偵查中經具結 之證述(見D2卷第155頁至第156頁)、證人吳竹菁於警詢時 之證述(見併辦2-8卷第12頁至第16頁)、證人趙子翔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併辦3-2卷第5頁、第43頁至第44頁) 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31日府產業商字第108 557307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見C4卷第9頁至 第14頁,C3卷第19頁至第24頁)、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30 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56961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 表(見C2卷第65頁至第70頁,C7卷第45頁至第50頁)、臺北 市政府108年10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5719800號函暨時尚 美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股東常會議事錄、變更登記表(見 併辦2-6卷第83頁至第92頁,併辦2-7卷第165頁至第168頁, F1卷第25頁至第28頁、第207頁至第209頁,G2卷第85頁至第 95頁,A7卷第199頁至第205頁)、臺北市政府108年11月15 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62547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 表(見A6卷第141頁至第145頁)、臺北市政府108年11月22 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65011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 表(見C9卷第43頁至第48頁)、臺北市政府108年12月2日府 產業商字第108568060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表( 見C10卷第39頁至第44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1月05 日一總營集字第131439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見H1卷第35頁至第45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 年11月19日一總營業字第137697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 資料、交易明細(見B11卷第65頁至第69頁)、第一商業銀 行總行108年11月20日一總營集字第138254號函暨時尚美人 公司之交易明細(見A1卷第173頁至第558頁)、第一商業銀 行總行108年11月21日一總營集字第138979號函暨時尚美人



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H4卷第19頁至第24頁)、第 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4月28日一總營集字第44375號函暨時 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C10卷第35頁至第38 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7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70242號 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C12卷第41頁 至第46頁)、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108年12月26日一營字第0 0321號函暨陳逸穎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529頁至第543頁)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1月13日一松江字第00072號 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支票存提紀錄( 見J1卷第123頁至第179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 1月19日一松江字第00075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見F1卷第45頁至第161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 分行108年11月19日一松江字第00077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併辦2-9卷第205頁至第217頁)、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1月21日一松江字第79號函暨 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卷第133頁至第 141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1月26日一松江字第 00082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C9卷 第69頁至第127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2月13日 一松江字第00089號函暨被告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A2 卷第359頁至第431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2月1 9日一松江字第0009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 明細(見F1卷第173頁至第181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09年4月17日一松江字第00021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 資料、交易明細(見併辦2-7卷第3頁至第89頁)、第一商業 銀行松江分行109年7月28日一松江字第00049號函暨時尚美 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K6卷第51頁至第305頁,A 6卷第147頁,A6卷第149頁至第31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8年12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70804號函暨被告之開 戶帳號明細(見A2卷第463頁至第46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建國分行108年12月17日合金建國字第1080003891號函暨 被告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491頁至第493頁)、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2月26日合金松江字第1080004420號 函暨被告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545頁至第547頁)、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108年11月14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6007679號函 (見F1卷第41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8年12月10日新光 銀集作字第1080071504號函暨被告之開戶帳號明細、交易明 細(見A2卷第199頁至第206頁)、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行10 8年12月19日長安字第1080001764號函暨被告之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見A2卷第495頁至第523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8年11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0834676號函暨藍新科技公司之 開戶資料、特店付款明細表(見C3卷第25頁至第29頁)、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2月16日台新總作文二字第108002608 9號函暨被告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329頁至第357頁)、中 華郵政108年12月11日儲字第1080296533號函暨被告之交易 明細(見A2卷第487頁至第48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作業管理部108年12月0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75691號 函暨被告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A2卷第435頁至第445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2月6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8006 7202號函暨被告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449頁至第452頁)、 華南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2月16日營清字第1080084825號函 暨被告之開戶帳號明細(見A2卷第459頁至第461頁)、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2月11日渣打商銀字第1080032904號函 暨被告之開戶帳號明細(見A2卷第467頁至第469頁)、華泰 商業銀行108年12月10日華泰總企劃行銷字第1080012335號 函暨被告之開戶帳號明細(見A2卷第475頁至第477頁)、藍 新科技公司110年2月1日藍科法字第1100201001號函暨時尚 美人網路購物商城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1第255頁至第26 1頁)、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D1卷第57頁至第67頁、第183 頁至第191頁,E3卷第73頁至第81頁)、扣案之時尚美人公 司硬碟列印資料(見D2卷第329頁至第408頁)、扣押物品清 單、收受贓證物品清單、查扣清冊(見本院卷1第117頁至第 123頁、第125頁至第126頁、109查扣481卷第5頁)、證人B○ 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 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 單、刷卡明細、LINE對話紀錄(見B12卷第47頁至第69頁,A 4卷第7頁至第17頁,B12卷第35頁至第39頁,併辦2-8卷第67 頁至第75頁,併辦2-9卷第91頁至第98頁)、證人黃○○之時 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 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 LINE對話紀錄(見B12卷第101頁至第117頁,A4卷第39頁至 第51頁,B12卷第17頁至第23頁E1卷第25頁至第40頁)、證 人林啟偉、乙○○之刷卡明細、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 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 單、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公司2018創櫃板電子商務相關 資料(見B12卷第129頁至第197頁,A4卷第27頁至第37頁,B 12卷第25頁至第27頁)、證人N○○之存摺內頁、時尚美人金 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暫收款證明 、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LI



NE對話紀錄(見B12卷第207頁至第218頁、第227頁至第251 頁,A14卷第7頁至第28頁)、證人E○○之刷卡明細、時尚美 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 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 美人公司名片(見B11卷第17頁至第47頁,併辦2-8卷第210 頁至第218頁)、證人O○○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 、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刷卡明細、交易明細、存 摺封面及內頁(見B11卷第73頁至第87頁、第61頁至第63頁 ,D2卷第233頁至第249頁,J5卷第333頁至第345頁)、證人 n○○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時尚 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三聯式統 一發票、LINE對話紀錄、ATM明細(見B11卷第109頁至第131 頁,併辦2-8卷第325頁至第337頁)、證人y○○之時尚美人金 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 暫收款證明、收據、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LINE對話紀 錄、分期付款申請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EMAIL、時尚美 人公司名片及網頁資料、課程宣傳單、樂購蝦皮公司申設相 關資料、露天市集公司相關申設資料(見B11卷第163頁至第 180頁,A1卷第9頁至第33頁,A2卷第47頁至第129頁、第207 頁至第327頁,A3卷第23頁至第25頁,B11卷第189頁至第206 頁,D2卷第5頁至第31頁)、證人丑○○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 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交易憑據、暫收款證明、 時尚美人公司名片、存摺內頁、LINE對話紀錄(見A11卷第7 頁至第17頁,B11卷第217頁至第225頁、第233頁至第243頁 )、證人宇○○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 明、時尚美人公司名片、ATM憑據、存摺封面及內頁、LINE 對話紀錄(見J3卷第11頁至第29頁)、證人亥○○之時尚美人 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 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轉帳憑據、時尚美人方案介 紹宣傳單、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見J5卷第30 3頁至第327頁,J1卷第7頁至第21頁)、證人甲乙○○之時尚 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 尚美人公司名片、暫收款證明、分期付款申請書、收據、時 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存摺封面及內頁、LINE對話紀錄( 見G2卷第15頁至第55頁)、證人己○○之暫收款證明、三聯式 統一發票、存摺封面及內頁、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 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見A7卷 第53頁至第69頁,A15卷第17頁至第37頁)、證人甲○○之時 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信用卡支付聲明書、消費爭 議申訴聲明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



見A13卷第9頁至第15頁,A17卷第69頁至第74頁、第83頁至 第109頁)、證人地○○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 刷卡資料、收據、轉帳明細及匯款明細、三聯式統一發票、 暫收款證明、交易明細、刷卡明細(見A17卷第25頁至第34 頁、第43頁至第55頁,A12卷第7頁至第25頁)、證人子○○之 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 證明、分期付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見A17卷第123頁 至第143頁)、證人戌○○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轉帳明細、時 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見A17卷第177 頁至第193頁)、證人P○○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刷卡資料及明 細、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館主網路事業申請表、分期付款 申請書、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 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請書(見B10卷第21頁至第67頁,併 辦2-8卷第34頁至第44頁、第191頁至第199頁)、證人z○○之 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存摺封面及內頁、刷卡資 料及明細、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LINE對 話紀錄、轉帳明細、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時尚美人公 司名片(見B10卷第81頁至第111頁)、證人d○○之時尚美人 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交易憑 據、存摺封面及內頁(見B10卷第125頁至第141頁)、證人F ○○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 統一發票、時尚美人公司名片、刷卡明細及資料、存摺封面 及內頁(見B10卷第151頁至第179頁)、證人寅○○之時尚美 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ATM明細、 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廣告宣傳單(見併辦 2-6卷第255頁至第283頁,B10卷第207頁至第227頁,併辦2- 9卷第149頁至第162頁)、證人e○○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 錄、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 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見B9卷第15頁至第39頁)、證人M○ ○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 請書、時尚美人公司名片、收據(見B9卷第59頁至第71頁, 併辦2-6卷第291頁至第296頁,併辦2-9卷第141頁至第147頁 )、證人x○○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 一發票、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 公司名片、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見B9卷第83頁至第10 1頁)、證人R○○之交易憑據、存摺封面及內頁、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時 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見B9卷第109 頁至第131頁,併辦2-8卷第227頁至第237頁,J5卷第83頁至 第107頁)、證人K○○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



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陳乃綾之轉帳明細、 LINE對話紀錄、陳璿旭之轉帳明細(見B9卷第165頁至第167 頁、第171頁至第185頁)、證人天○○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 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 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公司名片、刷卡明 細(見B8卷第17頁至第35頁)、證人q○○之時尚美人金鑽專 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 交易明細(見B8卷第71頁至第85頁)、證人b○○之時尚美人 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 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分期付款申請書、存摺封面 及內頁(見B8卷第105頁至第129頁)、證人午○○之時尚美人 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轉帳明細、存摺 封面及交易明細、刷卡明細、暫收款證明(見B8卷第151頁 至第175頁,併辦2-8卷第241頁至第253頁)、證人G○○之時 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 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封面及內頁、LINE對話 紀錄、刷卡明細(見C3卷第31頁、第43頁至第55頁)、證人 c○○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 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 一發票、收據、LIN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時尚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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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