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范寧恩 賴景煌 被 告 王銘健 王銘章 郭俊佑 郭虹俐(原名郭怡汶)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被 告 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健被 告 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健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因被告王銘健、王銘章、郭俊佑、郭虹俐(原名郭怡汶)以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及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名,進行吸金詐騙,爰依法請求被告王銘健、王銘章、郭俊佑、郭虹俐(原名郭怡汶)、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及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法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次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