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507號
TPDM,109,訴,507,2021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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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及出處」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扣案之電子磅秤及夾鏈袋 數量之記載,顯係出於誤寫,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證物目錄表在卷可稽,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原判決內容及出處 更正後內容 理由欄「伍、沒收部份」記載「電子磅秤1台及夾鏈袋1包」部分(見原判決第10頁第10行) 電子磅秤3台及夾鏈袋5包 附表二編號三「扣案物品名稱」欄記載「電子磅秤1台」部分(見原判決第12頁) 電子磅秤3台 附表二編號四「扣案物品名稱」欄記載「夾鏈袋1包」部分(見原判決第12頁) 夾鏈袋5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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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