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炳忠
選任辯護人 郭吉助律師
徐履冰律師
被 告 林明正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
李恬野律師
被 告 侯漢廷
選任辯護人 羅愛玲律師
文聞律師
彭若晴律師
被 告 王進步
選任辯護人 王明偉律師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
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然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予以裁定更正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附表:
欄別 更正前 更正後 理由欄二、(二)第12至13行 裁定被告4人均自110年5月2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裁定被告4人均自110年5月2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