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11號
TCDV,110,除,211,2021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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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金華薪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宗翰 


代 理 人 王智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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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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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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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郭明輝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9年11月1日│12,000元 │RJ5009025 │ │
│ │ │社潭子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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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華薪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