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0年度,2號
TCDV,110,醫,2,2021071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2號
抗 告 人 洪彰宏(即九福中醫診所)

上列抗告人就民國110年7月5日本院110年度醫字第2號有關訴訟
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