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2號抗 告 人 洪彰宏(即九福中醫診所)上列抗告人就民國110年7月5日本院110年度醫字第2號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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