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34號
TCDV,110,訴,1034,2021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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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4號
被   告 周庭葦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俊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並應檢附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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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