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拆屋還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
48800元「計算式:1348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實測面
積)×56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109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7548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74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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