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77號
TCDV,110,補,1377,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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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被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被   告 許應富 
      曾琬媛 
      林環金 
      何秀燕 
      鄭淑華 
      蕭元武 
      汪開宏 
      傅美頤 
      謝齊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防止侵害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一)就訴之聲明一部分:廣告招牌設置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9有關定期租賃權涉訟之價額計算,按所約定之
   15年使用期間之租金總額新台幣(下同)675,000元為準
   ,徵收此部分裁判費7,380元。
(二)就其餘訴之聲明部分:應以原告因排除侵害所可得之利益
   予以核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因排
   除侵害所可得之利益,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計算此部分裁判費。如無法核計或未能陳報因排除侵
   害所可得之利益者,則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核定此部分價額為165萬元,應徵此部分裁
   判費17,33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二項合計之裁判費
,另應補正被告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及按全體
被告之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9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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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