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52號
TCDV,110,補,1252,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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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張沛絲 
訴訟代理人 廖一全 
被   告 廖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9,939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 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 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 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 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 ,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公寓大廈基地之用 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被告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 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 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巷00號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頂樓之違建物(面積約52.44平方公尺 )拆除」。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19,939元。(計算式:系爭房屋坐落基地起訴時 公告現值62,543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52 .44平方公尺系爭房屋登記樓層數4層=819,938.73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9,9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9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原告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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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