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張連峯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 告 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巧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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