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61號
TCDV,110,補,1161,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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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陳秀如 

被   告 陳暐茗 
      林春梅 
      蔡仲軒 
      蔡清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53萬9826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萬1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
土地:坐落臺中市豐原區新水源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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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面積-  │每㎡公告現值│原告應有部分│ 核定價額  │
│    │平方公尺│(新臺幣) │      │(新臺幣) │
├────┼────┼──────┼──────┼──────┤
│1017  │117.19 │ 18,800元 │  2/12  │ 367,195元 │
├────┼────┼──────┼──────┼──────┤
│1018  │696.75 │ 21,215元 │  2/6   │4,927,184元 │
├────┼────┼──────┼──────┼──────┤
│1019  │884.71 │ 18,800元 │12548/60000 │3,478,420元 │
├────┼────┼──────┼──────┼──────┤
│1020  │421.89 │ 25,900元 │  1/3   │3,642,317元 │
├────┼────┼──────┼──────┼──────┤
│1026  │358.95 │ 18,800元 │  2/12  │1,124,710元 │
├────┼────┼──────┼──────┼──────┤
│    │    │      │      │1353萬9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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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