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64號
TCDV,110,監宣,64,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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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李宇倫 
相 對 人 李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 月2日因急性心肌梗塞,經送醫治療仍未見起色,日常生活 無法自理,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三、查,本件相對人業於110年5月23日死亡,有相對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應裁定本 案程序結終。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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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