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程貴
代 理 人 林群哲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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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 │
│ 立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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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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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
│ 出行車執照影本。 │
│3.除已陳報者外,「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
│ 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
│ 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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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最近二│
│ 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
│ 年(即自108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
│ 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
│ 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
│ 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3.提出債務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
│ 機構(自108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
│ 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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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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