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事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劉唐秀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唐平風等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6月23日本院所為之110年度家事聲字第4號裁定不服
而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