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948號
TCDV,110,司聲,948,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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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相 對 人 賴奎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帕波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110年5月20日將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永旭管理顧問公司,聲 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 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通知信函,惟遭郵政機關通知招領逾期 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 3331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契約書、戶籍謄本 、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等影本資料為證。又相對 人之戶籍址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聲請人按該址 寄送債權讓與通知函,經郵務機關註明「招領逾期」退回, 是相對人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前開地址, 經該局函覆該址為商家,且店家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於此等 情,此有該分局110年7月5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27332 號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 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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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帕波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