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11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洪曜崧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表明相對人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洪曜崧是否為相對人?(洪曜崧已於聲請前之110年5
月19日死亡)
㈢提出相對人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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