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891號
TCDV,110,司票,3891,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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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891號
聲 請 人 賴信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心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0年3月21日」之記載是否有
  誤?(因本票上未記載到期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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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