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891號聲 請 人 賴信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心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二、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0年3月21日」之記載是否有 誤?(因本票上未記載到期日)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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