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805號
TCDV,110,司票,3805,202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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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80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李秀枝蔡水長
陳軍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 認相對人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為 何?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 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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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