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80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李秀枝、蔡水長
、陳軍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 認相對人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為 何?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 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