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744號
TCDV,110,司票,3744,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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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744號
聲 請 人 張豪蒼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萬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鄭萬福姓名是否正確?並提出相對人鄭萬福(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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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