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監宣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施秋如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施玫君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
「不動產」、「動產」(包含存款餘額)、「債權」、「債
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
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並請聲
請人即監護人施秋如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施珮君一併於陳
報狀狀尾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