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0年度,242號
TCDV,110,司監宣,242,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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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監宣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黃冰梅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石雲鴻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含動產及不動產等):財政部國稅局
 發之遺產稅免稅(課稅)證明書。
‧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列明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並記明其
 存歿)
‧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受監護宣告人分得
 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
 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
 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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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