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6號抗 告 人 王重凱 王名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呂理達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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