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56號
TCDV,110,司拍,156,202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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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抗 告 人  王重凱 
       王名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呂理達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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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