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二七一號
自 訴 人 榮勝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自訴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 被告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昆 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佳 伶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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