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87號
債 權 人 劉錦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琬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
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
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因臺
端未陳報債務人張琬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年籍、地址資料,請提出債務人張琬瑜(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