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387號
TCDV,110,司促,22387,202107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87號
債 權 人 劉錦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琬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
   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
   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因臺
   端未陳報債務人張琬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年籍、地址資料,請提出債務人張琬瑜(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