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1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謝和諺即謝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和諺即謝建德於民國101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帳號:463670321631149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0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7月08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281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65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
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
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1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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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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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和諺即謝│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55104 │建德463670│7月09日起 │ │ │
│ │元 │321631149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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