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1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吳宗霖即吳憲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宗霖即吳憲章於民國96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463670131619515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10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7月10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229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
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吳宗霖即吳憲章於民國106年11月03日向債權人申
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16303464),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7月10日
止未受償之利息2130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231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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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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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宗霖即吳│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62465 │憲章 │7月11日起 │ │ │
│ │元 │4636701316│ │ │ │
│ │ │195152 │ │ │ │
├──┼───┼─────┼──────┼──────┼───────┤
│ 002│新臺幣│吳宗霖即吳│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7.990% │
│ │20614 │憲章 │7月11日起 │ │ │
│ │元 │4636705716│ │ │ │
│ │ │303464 │ │ │ │
├──┼───┼─────┼──────┼──────┼───────┤
│ 003│新臺幣│吳宗霖即吳│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0% │
│ │42513 │憲章 │7月11日起 │ │ │
│ │元 │4636705716│ │ │ │
│ │ │30346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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