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郭澤逸
債 務 人 郭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澤逸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郭冠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
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
「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
共申借9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2,878元、42,878元、42,
985元、55,985元、61,985元、66,005元、66,005元
、65,110元及65,40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108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澤逸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10年2月28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66,593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
冠宏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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