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307號
TCDV,110,司促,22307,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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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郭澤逸 

債 務 人 郭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澤逸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郭冠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
     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
     「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
     共申借9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2,878元、42,878元、42,
     985元、55,985元、61,985元、66,005元、66,005元
     、65,110元及65,40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108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澤逸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10年2月28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66,593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
     冠宏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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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