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301號
TCDV,110,司促,22301,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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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沂錡 


債 務 人 林忠仁 

 
一、債務人林沂錡林忠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
  柒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沂錡於民國107年間邀同債務人林忠仁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
   計新臺幣4萬9,49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沂錡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新臺幣1萬7,73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
   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忠仁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0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沂錡、林│自民國110年0│自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17731 │忠仁   │2月01日起  │7月15日止  │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16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沂錡、林│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731 │忠仁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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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