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1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宜蓁於民國91年0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10年06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14
,285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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