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113號
TCDV,110,司促,22113,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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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1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宜蓁於民國91年0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10年06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14
  ,285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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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