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072號
TCDV,110,司促,22072,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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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0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 務 人 楊秋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楊秋煌於民國94年4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6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104年9月依
  主管機關規範調降為15%,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21
  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被告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
  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
  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
  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被告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原告所准被告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被告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
  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被告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
  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
  為證。
 ㈢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0000元整,及自民國95年4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60000元整,及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迭經催討相
  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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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