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03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李圳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肆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圳森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463670571137660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0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6月15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32347。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
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
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203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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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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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圳森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861090│7057113766│6月16日起 │ │點九九 │
│ │元 │0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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